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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年检)
根据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会〔2006〕223号) 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会计人员工作质量,财务人员应依法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以此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登记的必备条件。武汉市财政局委托我单位承办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形式和工作程序
(一)组织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
(二)工作程序
1、按规定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表》,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2、各区财政局对持证人员填写的《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表》审核确认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将按签发机关分别由各区及市财政局直接办理。
二、登记范围与登记内容
(一)登记范围
1、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市财政部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再登记。
2、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折算培训时间的,以《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为依据。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二)正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
(三)持有中级会计电算化证书以及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年同时通过全部课程的人员,可视为完成一个登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即:48学时)。
(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即:48学时)。
四、培训内容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
(三)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内部会计控制;
(五)会计电算化知识;
(六)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